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2號
- 上訴人
-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間因本院96年度建字第3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95,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間因本院96年度建字第3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95,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