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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翁金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2號

上訴人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間因本院96年度建字第3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95,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