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210號
- 聲請人
- 交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月18日起至民國105年1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①第三人丙○○於民國95年3月5日起陸續開票給聲請人,清償購貨貨款之債務②貨款未付金額338,952元,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共1,357,219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支票影本9紙、退票理由單影本9紙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210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001 │臺南縣│ 永康市 ○ ○○段 │ 124 │建│87.01 │全部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210號│├──┬─┬──────┬────┬────┬───────────┬──────────┬──┤│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建 物 │││ │建│││├─┬─┬─┬─┬─┬─┼──┬─┬─┬─┬─┤權利││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屋│露│面│││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頂│ │積│││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突│ │ │││ │號││││ │ │ │ │ │單││ │出│ │單│範圍││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物│台│位││├──┼─┼──────┼────┼────┼─┼─┼─┼─┼─┼─┼──┼─┼─┼─┼─┼──┤│001 │26│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4層樓房 │50│50│47│47│19│平│鋼筋│23│8.│2.│平│全部││ │0 │永二街241巷 │康市文化│鋼筋混凝│.2│.2│.6│.6│5.│方│混凝│.1│04│59│方│ ││ │ │61之3號 │段124地 │土造住商│6 │6 │7 │7 │86│公│土造│1 │ │ │公│ ││ │ │ │號 │用 │ │ │ │ │ │尺│ │ │ │ │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