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210號聲 請 人 交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期間自民國95年1月18日起至民國105年1月18日止,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①第三人丙○○於民國95年3月5日起陸續開票給聲請人,清償購貨貨款之債務②貨款未付金額338,952元,詎相對人 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共1,357,219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支票影本9紙、退票理由單影本9紙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何武聰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210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縣│ 永康市 ○ ○○段 │ 124 │建│87.01 │全部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210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屋│露│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頂│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突│ │ │ │ │ │號│ │ │ │ │ │ │ │ │單│ │ │出│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物│台│位│ │ ├──┼─┼──────┼────┼────┼─┼─┼─┼─┼─┼─┼──┼─┼─┼─┼─┼──┤ │001 │26│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4層樓房 │50│50│47│47│19│平│鋼筋│23│8.│2.│平│全部│ │ │0 │永二街241巷 │康市文化│鋼筋混凝│.2│.2│.6│.6│5.│方│混凝│.1│04│59│方│ │ │ │ │61之3號 │段124地 │土造住商│6 │6 │7 │7 │86│公│土造│1 │ │ │公│ │ │ │ │ │號 │用 │ │ │ │ │ │尺│ │ │ │ │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