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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335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鄭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335號

聲請人
黃賀霖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0號)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死亡, 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心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33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