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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更字第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更字第5號

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即連正德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連正德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連正德之繼承系統表等證明文件,以釋明連正德之繼承人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1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再者,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被繼承人連正德之繼承人均業已拋棄繼承,此有本院96年度繼字第2335號函在卷可稽,準此,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更字第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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