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4號
- 原告
- 臺南市稅捐稽徵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76,8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76,8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