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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1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逸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1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乙○○

            號

      庚○○

      甲○○○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斟酌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時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本件依原告起訴事實,係為保全原告對被告乙○○與訴外人高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新台幣8,930,290元借款債權,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自不逾該債權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930,2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1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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