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1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地下1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乙○○
號
庚○○
甲○○○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斟酌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時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本件依原告起訴事實,係為保全原告對被告乙○○與訴外人高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本金新台幣8,930,290元借款債權,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自不逾該債權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930,2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