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南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39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