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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被上訴人
台南縣麻豆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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