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乙○○、甲○○因本
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特此裁定: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012,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2,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㈡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記載如附件所示事項,並依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