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上訴人
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乙○○、甲○○因本

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特此裁定: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012,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2,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㈡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記載如附件所示事項,並依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