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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

確認優先續約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告
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涂榆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被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續約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前提出爭點整理狀。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9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7月15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函及該院97年度裁字第3877號事件裁定可稽。爰依職權裁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並擇定期日行言詞辯論以及諭知提出爭點整理狀之期限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續約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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