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4號
- 原告
- 秀傳紀念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涂榆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基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淑律師
- 被告
- 台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陶靜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續約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前提出爭點整理狀。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9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7月15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函及該院97年度裁字第3877號事件裁定可稽。爰依職權裁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並擇定期日行言詞辯論以及諭知提出爭點整理狀之期限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