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因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00號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因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