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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00號

宣告分別財產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因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00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分別財產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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