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特留分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319,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