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鉌鑫科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設臺南市○區○○○街00號10樓之3
- 兼法定代理 許家禎 住臺南市○區○○○街00號10樓之3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許家禎 住臺南市○○○街00號10樓之3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張耿豪 住高雄市前鎮區○○○街000巷00號5樓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智字第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