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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7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72號

上訴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及丙○○間就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72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72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