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11號

聲請人
李叔華即震撼九九汽.
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複代理人
周進田 律師
相對人
莊韻霓即通豪實業社
代理人
許安德利律師

      許世彣 律師

      李靜怡 律師

      葉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 項,本應記載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67,57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因聲請人將民事起訴狀附表2 「固定7 吋螢幕」「原告損失=可銷售利益K =I ×J 」欄內「74,790」,誤寫為「747,790 」,且因此而誤算,以致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 項依前開誤寫、誤算結果,記載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886,57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聲請人並因而溢繳裁判費19,998元。為此,爰聲請法院以裁定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19,998元。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乃因訴訟費用如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當然應返還之,爰規定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俾資適用(該條項之立法理由參照)。法院因當事人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溢收裁判費者,仍不失為訴訟費用因誤會而有溢收情事,應有前開規定之適用。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經本院核閱民事起訴狀附表2 前開部分之記載屬實,應堪信為真正。次查,本件依聲請人民事起訴狀內本應記載之前開訴之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惟聲請人業已繳納裁判費59,311元,而有溢收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19,998元(計算式:59,311-39,313=19,998),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1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