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國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國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慶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信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總金額計算)為新臺幣168,1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25,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