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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原告
甲○○
被告
鈺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地均係在臺北市○○區○○街114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