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23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