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1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176號
- 聲請人
- 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丹比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4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詎其竟請求自民國97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自非有據,其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部分,應予駁回(票據法第124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參照),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司票字第2176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備考 ││ │ │(新台幣)│ │ │ │├──┼──────┼─────┼──────┼─────┼────┤│001 │96年8月29日 │79,216元 │97年3月31日 │CH0000000 │准許 │├──┼──────┼─────┼──────┼─────┼────┤│002 │96年8月29日 │79,216元 │97年4月30日 │CH0000000 │部分准許││ │ │ │ │ │部分駁回│├──┼──────┼─────┼──────┼─────┼────┤│003 │96年8月29日 │79,216元 │97年5月31日 │CH0000000 │部分准許││ │ │ │ │ │部分駁回│├──┼──────┼─────┼──────┼─────┼────┤│004 │96年8月29日 │79,216元 │97年6月30日 │CH0000000 │部分准許││ │ │ │ │ │部分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