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郭俊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