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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02號

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楊佳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