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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25號

確認特留分繼承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葉惠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特留分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319,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秀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2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特留分繼承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