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丁○○、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6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丁○○、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