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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69號

確認繼承權 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縣政府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209,800 元,應徵上訴費用49,168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尚不足44,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69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 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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