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縣政府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3,209,800 元,應徵上訴費用49,168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尚不足44,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