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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鉌鑫科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號10樓之3
兼法定代理 許家禎  住臺南市○區○○○街00號10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家禎  住臺南市○○○街00號10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耿豪  住高雄市前鎮區○○○街000巷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智字第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