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附件: ㈠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㈡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 ㈢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泛稱「當時工作不穩定且收入低」、「又加上95年7 月開始失業無收入」、「靠著親友資助硬撐」等情,應提出下列相關資料:1.具體就協商前、後之「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如何增減?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詳實說明聲請人於95至96年間之工作(包括震聯工程有限公司、鉅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及薪資狀況,並提出每月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期間曾打零工或有其他收入,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聲請人之失業期間及原因,並提出離職證明書,而聲請人於失業期間,是否領取公司發給之資遣費、失業給付或其他補助獎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若聲請人非被迫失業,請說明為何在仍負有債務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自願性失業,導致償債能力減低?4.陳報聲請人向親友借貸之明細(包含借貸時間、金額),並提出相關借據、借款匯款之存簿影本等相關借貸證明。㈣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95年1 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