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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㈡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
    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
    之協議書。
  ㈢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泛稱「當
    時工作不穩定且收入低」、「又加上95年7 月開始失業無收
    入」、「靠著親友資助硬撐」等情,應提出下列相關資料:
    1.具體就協商前、後之「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如何增
      減?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詳實說明聲請人於95至96年間之工作(包括震聯工程有限
      公司、鉅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及薪資狀況,並
      提出每月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期間曾打零
      工或有其他收入,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聲請人之失業期間及原因,並提出離職證明書,而聲
      請人於失業期間,是否領取公司發給之資遣費、失業給付
      或其他補助獎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另若聲請人非被迫失業,請說明為何在仍負有債
      務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自願性失業,導致償債能力減低?
    4.陳報聲請人向親友借貸之明細(包含借貸時間、金額),
      並提出相關借據、借款匯款之存簿影本等相關借貸證明。
  ㈣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
    自95年1 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影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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