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72號
- 上訴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及丙○○間就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72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7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及丙○○間就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72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