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壹仟貳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2號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壹仟貳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