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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蔡美美張桂美張婷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壹仟貳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

                  法官 張桂美

                  法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建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