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78號
- 原告
- 丑○○
- 被告
- 辛○○
- 訴訟代理人
- 申○○
- 被告
- 酉○○
- 訴訟代理人
- 戌○○
- 被告
- 壬○○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子○○
- 被告
- 甲○○○
- 被告
- 未○○○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 被告
- 庚○○
- 被告
- 寅○○
- 被告
- 癸○○
- 被告
- 卯○○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辰○○
- 被告
- 午○○
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台南縣白河鎮○○○段五汴頭小段二六七之八地號地目建面積壹仟捌佰壹拾伍平方公尺土地之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貳佰陸拾平方公尺由兩造按其分割前持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乙部分面積壹佰柒拾參平方公尺由被告巳○○取得,編號丙部分面積面積壹佰柒拾參平方公尺由被告午○○取得,編號丁部分面積壹佰柒拾參平方公尺由被告辰○○、卯○○各取得持分二分之一,編號戊部分面積伍佰零壹平方公尺由被告辛○○取得,編號己部分面積貳佰伍拾玖平方公尺由原告丑○○取得,編號庚部分面積壹佰玖拾平方公尺由被告壬○○、乙○○、丙○○各取得持分二十二分之四、李天助之繼承人(被告子○○、甲○○○、未○○○、己○○、丁○○、戊○○、庚○○、寅○○、癸○○)取得持分二十二分之十,編號辛部分面積捌拾陸平方公尺由被告酉○○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