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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7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78號

原告
丑○○
被告
辛○○
訴訟代理人
申○○
被告
酉○○
訴訟代理人
戌○○
被告
壬○○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子○○
被告
甲○○○
被告
未○○○
被告
己○○
被告
丁○○
被告
戊○○
被告
庚○○
被告
寅○○
被告
癸○○
被告
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辰○○
被告
午○○

      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台南縣白河鎮○○○段五汴頭小段二六七之八地號地目建面積壹仟捌佰壹拾伍平方公尺土地之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貳佰陸拾平方公尺由兩造按其分割前持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乙部分面積壹佰柒拾參平方公尺由被告巳○○取得,編號丙部分面積面積壹佰柒拾參平方公尺由被告午○○取得,編號丁部分面積壹佰柒拾參平方公尺由被告辰○○、卯○○各取得持分二分之一,編號戊部分面積伍佰零壹平方公尺由被告辛○○取得,編號己部分面積貳佰伍拾玖平方公尺由原告丑○○取得,編號庚部分面積壹佰玖拾平方公尺由被告壬○○、乙○○、丙○○各取得持分二十二分之四、李天助之繼承人(被告子○○、甲○○○、未○○○、己○○、丁○○、戊○○、庚○○、寅○○、癸○○)取得持分二十二分之十,編號辛部分面積捌拾陸平方公尺由被告酉○○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78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