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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國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國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信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總金額計算)為新臺幣168,1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25,3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國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