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乙○○間請求履行遺產分配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美金20,000,000元,折合新台幣614,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9,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