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7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戊○○、丁○○、乙○○、己○等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812,621 元,應徵上訴費用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