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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7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戊○○、丁○○、乙○○、己○等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812,621 元,應徵上訴費用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