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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漢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另案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

      林國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與甲○○、丁○○、戊○○、丙○○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45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900,000元(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為8,400萬元減本院判決超過該抵押權所擔債權5,410萬元應予塗銷之數額為2,990萬元,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就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並將該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68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359,880元尚有5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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