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另案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
林國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與甲○○、丁○○、戊○○、丙○○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45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900,000元(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為8,400萬元減本院判決超過該抵押權所擔債權5,410萬元應予塗銷之數額為2,990萬元,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就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並將該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68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359,880元尚有5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