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英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0,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9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0,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