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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3號

上訴人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松

以上上訴人與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因98年建字第33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

,314,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07,02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