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3號
- 上訴人
-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松
以上上訴人與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因98年建字第33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
,314,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07,02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3號
以上上訴人與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因98年建字第33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
,314,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07,02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