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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5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45號

聲請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存字第139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三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土地銀行敦化分行九十七年度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存單號碼TLB135468、TLB135469、TLB135470、TLB135471),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四紙,共計新臺幣肆佰萬元,准以同額之土地銀行敦化分行九十八年度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存單號碼TLB142077、TLB142078、TLB142079、TLB142080)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民國97年度裁全字第199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土地銀行敦化分行97年度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存單號碼TLB135468、TLB135469、TLB135470、TLB135471),面額新臺幣1,000,000元四紙,共計4,0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395號擔保提存在案。茲該定期存款單業於98年4月17日到期,急需辦理還本手續,聲請人為此聲請變換上開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99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97年度存字第1395號提存書各1份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97年度執全字第1260號(含97年度裁全字第1995號)、97年度存字第1395號擔保提存卷核閱無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變換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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