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6號
- 原告
-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01,4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5,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6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01,4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5,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