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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88號

請求拆除地上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8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除地上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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