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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 2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0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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