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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7號

返還信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丁○○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99,84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7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託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