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0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士哲 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維信 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凃禎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26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2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