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14號
- 上訴人
-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達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因本院98年訴字第714號請求盜賣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14號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達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因本院98年訴字第714號請求盜賣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