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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4號

請求盗賣土地餘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訴人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達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因本院98年訴字第714號請求盜賣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4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盗賣土地餘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