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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執字第7號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辛○○
聲請人
卯○○
聲請人
癸○○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寅○○
聲請人
丑○○
聲請人
辰○○
聲請人
子○○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莫氏詩即莫叡蓉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蕙華國際有限公司
相對人
萬華國際有限公司
相對人
青華國際有限公司
相對人
瑞華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前列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壬○○

上列聲請人對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成立「⒈資方(即蕙華國際有限公司)與關係企業青華國際有限公司、萬華國際有限公司、瑞華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願意將勞方(即聲請人)97年10.11.12月工資、獎金及資遣費共計新台幣2,733,042元,分三期98年6月5日、7月5日及8月5日,每期給付勞方新台幣911,014元,分別匯入勞方所屬個人帳戶中。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⒉以上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成立。嗣後勞資雙方願意「放棄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其他請求權」並放棄民、刑訴訟權。」之勞資爭議調解,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蕙華國際有限公司,因蕙華國際有限公司資金被凍結,致無法支付積欠工資、獎金及資遣費所生勞資爭議,雙方於民國98年5月26日在台南縣政府勞工處,經台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與青華國際有限公司、萬華國際有限公司、瑞華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連帶給付聲請人97年10.11.12月工資、獎金及資遣費共計新台幣(下同)2,733,042元,分三期98年6月5日、7月5日、8月5日,每期給付勞方911,014元,並分別匯入聲請人所屬個人帳戶中,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然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就調解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一調解或仲裁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二調解或仲裁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四違反本法調解、仲裁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台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蕙華國際有限公司受僱勞工人員名冊、關係企業聯合共同聲明暨公告各一份為證,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而視為履行期全部屆至,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數額為2,733,042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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