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