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

債權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500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係債權人分別對債務人乙○○、丙○○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補正聲請狀當事人欄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其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釋明各向何債務人請求多少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