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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

給付宣傳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

債權人
陳安豊
債務人
潘炳華
號3樓之1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宣傳費新臺幣7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約定利率,自應以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為其約定利率,債權人請求依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超過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宣傳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