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
- 債權人
- 陳安豊
- 債務人
- 潘炳華
- 號3樓之1
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宣傳費新臺幣7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約定利率,自應以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為其約定利率,債權人請求依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超過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宣傳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