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44號債 權 人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補影印清晰之退 票理由單、支票正面、背面之影本②釋明是否已交付該購買之特定燈具,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 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