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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44號

債權人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補影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支票正面、背面之影本②釋明是否已交付該購買之特定燈具,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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