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159號
- 聲請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皇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㈡提出皇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丙○○或甲○○移轉仁德鄉○○段289地號、285地號、286地號之歷次地籍移轉清冊。
㈢補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移轉聲請人乙○○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及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㈣補皇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表,並查是否向法院申請清算並陳報清算人到院。
㈤補債權讓與己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到院。
㈥補債務人丙○○、甲○○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