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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5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159號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皇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

㈡提出皇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丙○○或甲○○移轉仁德鄉○○段289地號、285地號、286地號之歷次地籍移轉清冊。

㈢補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移轉聲請人乙○○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及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㈣補皇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表,並查是否向法院申請清算並陳報清算人到院。

㈤補債權讓與己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到院。

㈥補債務人丙○○、甲○○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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