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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9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92號

聲請人
金天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辛○○
相對人
壬○○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庚○○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①97年3 月31日②97年7 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1,000,000元②99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①97年6月30日②98年1月28日,並提供相對人所有、經相對人背書之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聲請人設定質權做為上開借款之擔保。詎上開借款清償期屆至後迄今未清償,為此聲請裁定拍賣股票云云。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質權以記名股票為標的物者,須出質人將背書之記名股票交付於質權人,並有設質之合意(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89 號判決要旨參照)。本院於98年4月20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設定質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於98年4 月29日具狀陳稱第三人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筆借據上已載明以公司庫藏股股票為擔保品(系爭股票並非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庫藏股股票,而係各該股東提供予公司做為公司向外借貸週轉使用之股票),第二筆借據雖未記載,但是第三人當時確係提供經相對人背書之系爭股票設定質權做為借款之擔保,依民法第908 條規定仍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云云,惟查:聲請人所提上開2 筆借款借據影本,僅有第三人即借款人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簽章,並無相對人之簽章;且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之記名股票,雖有相對人之蓋章,但是均無設定質權之記載,此有借據影本2 件及記名股票影本165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復未提出證明文件釋明相對人與其有設定質權之合意,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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