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789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發票地:台南縣東山鄉青山村4鄰20之2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1789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001 │97年5月30日 │850,000元 │未載 │97年5月31日 │091891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789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