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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746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74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七股鄉頂山村17鄰頂山25號之12)於98年9月1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74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